P474
P474+2: 第二破執分四。先來複習。
「第一家──慶喜師」的宗見:
1、因依量不成:理由
第一家
慶喜師
① 現量不能遍
2、遍依量不成:理由
② 比量不能遍
第一家慶喜師的宗見。第1個、因依量不成,就沒有量成。理由呢:①,他心差別;②,錯謬因緣。就是無始劫來無明,.。因依量不成。
第2個、周遍依量不成。遍依量不成。理由呢:①,現量不能遍。現前可緣,怎麼講?有煙必有火,對不對?現前不可緣,沒有煙沒有火。可是,這個它無法遍一切處,只有現前看到而已。同樣的道理,(②)比量也不能周遍。怎麼說呢?它非以量成。.,也是一樣,它也不能遍一切處,對不對?那如果以量成的話那當然這個是屬於自續因。那如果是以量成要遍一切處哦,所以說是錯誤的。
1、因依量不成:凡正量所成應是立敵雙方俱成,此點非我慶喜師所知。事實上,慶喜師就來否定嘛,是不是這樣?好,理由呢:
① 他心差別:因為沒有他心通,故:〝所立之因〞也沒有量成。
所以,諸立論者立能立之正因論式(如:聲無常,所作性故)時,其所立因(所作性),立論者自己雖以量來證成此因(所作性),然他人是否用量來證成此因,立論者自己如何能知他人是否用量來證成此因呢?因為他人心續當中差別的想法並非立論者自己的心續當中現量之境,也不是自己心續當中比量之境故。這是第一個,他心差別。
② 錯謬因緣:因為有無明長夜攝持,故〝所立之因〞是沒有量成的。又於自己所立之因,是否由量來證成自己亦如何能知呢?理由:由於識體錯謬因緣長夜攝持,譬如講我們經常改變自己的想法、放棄自己認為正確的想法,這些都是什麼?無明的習氣,對自己會有欺誑。那既有欺誑的話,你哪來的量成?
好,結論呢?故唯由其立論者與對論者,以承許成立所立之正因,然此正因非以正量之力所證成,許諸法性(也就是說依自己、或者他方所許諸法的體性。譬如講聲無常,等等這些),故依他所許而來破除他宗。
2、遍依量不成:周遍也是無法量成的。若能立之因與所立之宗以量成立週遍(那這個就是同品定有、異品遍無也)爾時由正量成立正因,及由正量成立週遍,如此則應當承許為自續之能立正因,然而週遍亦不能由量成立,謂能以正量來成立週遍之量唯有二種:① 或是現量;② 或是比量。理由:
① 現量不能遍:現量且不能成其為週遍。理由:謂於灶房由:
A、現前可緣──見有煙必定有火
B、現前不可緣──不見有火必定無煙故
所以,遂謂火與煙:此煙有,則彼火定有—同品定有性
彼火無,則此煙必定無—異品遍無
所以,雖然通達無火則煙亦不生,或者是說,同品的話,有煙必有火,這個同品定有性。可是,然此理僅能於一個時、處、境(灶房)中去了解而已,非能周遍於一切時、一切處、一切境中都能通達,通達什麼呢?
有火必有煙──同品定有性 此二只能固定在某一時、處、境去
無火則無煙──異品遍無 證成而已,所以,不能承許有量成。
② 比量也不能周遍:亦非由比量能成立此種週遍關係。為什麼說呢?因為彼境固定故,僅能於一個時、處、境上而來證成其相屬關係。接下來:
A、非以量成:謂比量境(聲有法是無常,以是所作性故,如:瓶) 非通一切,何以故?為什麼?因為若有所立(無常),與其相屬之因(所作性),此相屬之關係唯於彼聲音而生無常之智慧,然非於一切時、一切處、一切境中成立所作性遍是無常。並不能遍一切處。
所以,總結來說,故成立所立之正因,其週遍關係是:唯依世間而來承許,所立之正因,其能成立為週遍亦非以量證成,故由此應成之正因來破除他宗是合理的。所以說,怎麼不合理呢?是合理的。意謂:不承許由自續之因來破除他宗,而是承許由應成之正因來破除他宗,這一種承許是合理的。也就是說
B、假若以量來成
B-1、若以正量證成,則自續因承許就應理,然實際上非由正量來證成。
B-2、若以正量來證成,應必須成立一切時處有火或無常,必須遍煙及所作,然以現前比量推理僅於灶房而已,或者瓶子等,來成立煙與火、所作與無常,僅在一處來說周遍而已,僅是一分故非周遍一切處。
結論:故此周遍的相屬關係亦:唯就世許(或他許)之力而來證成其周遍性;非由正量來證成其周遍性,並不是的。
我們總的來說(總結):此中說,若用量成三相(所立之宗與其能立之因的周遍性──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這個一定是自續派,不承許由量成三相畢竟唯用依他所許之三相,這是應成派。這個是我們將第一家來做一個總結。
(p474+2)
第二破執分四。破第一家,入中論疏派,說因遍非由量成,說因非以量成之理,且不應理。以許因須由立敵俱用量成之家,非由立者未知敵成便不許因,故汝彼理不能破,須敵者以量成故。
[釋]:我們來解釋,前面p470-4第一科判「出計」已將四家之宗見皆敘述完畢,此第二科判,破除錯誤的執著亦分四家。破第一家慶喜師,於入中論疏派,說正因(因)及週遍(遍)之關係非由量成,此中說正因非以量成之理,宗喀巴大師認為這是不合理的。怎麼說呢?就以陳那論師之師承而言,我們知道,所有的佛教內部派的這個因明的辯論都是共同依陳那論師為主,所以,以陳那論師這個師承來說,在承許正因論式時也必須由立敵雙方俱用量成之家,此〝家〞即是指陳那論師之師承。他們在立正因論式時並非由立者未知敵者成立否便不承許此因非量成,並不是這樣,亦即此因還是可以以量來成立的,所以,故依汝第一家所說彼道理是不能破以量來成立此因,而且定須敵者以量來成立故。也就是立論者雖不知敵者心續當中有否成立此正因之正量,此點仍然還可以以量來成立。這個地方說,你自許中觀應成派的這一家你也是陳那論師的師承嘛!那既然是師承的話,以陳那論師來講的話,即使不知敵者心續是否成立(此正因之正量)的話,也可以用量成。第一點你錯誤了。好,接下來的話說,你說你認為不許量成的話,是因為未知敵者心續是否量成,所以你認為依他所許而來破他,那如果照你這樣講的話,你依他所許破他也不合理,那你怎麼知道他內心是承許他的所許呢?所以,道理一樣啊,.啊。可是你會講說,可是我有聽到他出這個論式啊,對不對?可是你雖然聽到的話,那也未必是他承許啊。而且呢,你本身也沒有辦法知道他的心是承許呀。為什麼?都是你說的理由啊。所以這個地方,宗喀巴大師說,以第一家所說的,依你所許來破你,是不是這樣?全部都是他許的因嘛,對不對?你一向所許所以沒有量成,同樣的道理,依你所許也沒有辦法依他所許,以世間所許來破,那你怎麼知道他的內心承許你所立的因呢?好,我們再來看:
(p474+4)
又以未知敵者他心,立為不知他用量成者,亦不應知他許彼義,則以他許而破他等,亦非理故。他雖說云,我如是許此句現可決定,然如所說非定許故,及不知他心故。
[釋]:說:又若以未知敵者他心,來成立為不知他心續是否用量成者,而唯以他許故沒有量成,同樣的道理,亦不應知他許彼義—你也不知道他到底是否承許彼義啊,所以,則雖以他許而破他等,同樣也不合理,為什麼說呢?因為都是一樣,不知敵者他心。你不是講嗎,不知敵者他心是否量成。那同樣的道理呢,我破你也不知敵者他心是否承許啊,道理都一樣啊。他雖說云,我雖如是確定許聽到此句論式,同樣的現可決定此句論式是有的,然如其所說的此句論式非定於內心就承許故,是不是這樣?不一定他都承許,而且,及無法了知他人內心是否有所承許,因為不知他人心續差別的緣故。道理都是你說的。
好,接下來呢,是以〝周遍之理〞而言。所謂〝周遍之理〞,是取此理由—所依處的理由,所依某一法的理由,也就是說,如果依著某一處的這個理由的周遍,那這個理由可以周遍其他法,就可以周遍就可以遍一切處了,是講這個道理。而不是說這個理由把它局限於某一處、某一法,你還要證成這個道理的時候還要再用另一法來證成,(此非是量學所說之理)量學並不是這樣的道理,量不是這樣講的。
(p474+5)
說遍非以量成之理亦不應理,以於灶上成立有火遍有煙時,灶是所通達處,其上所達之義,唯取有火遍於有煙,非取灶中有火遍灶有煙,豈取時處一分之遍。
[釋]:我們來解释:又說周遍非以量成成立之理,此種說法也不合理,不應理。以於灶上成立有火遍有煙時,灶是所通達這個道理所依處,於其灶上所要通達之義,唯有取有火遍於有煙的周遍關係,並不是如同第一家慶喜師所說的:取於灶中有火周遍灶中有煙呢?怎麼可以像你這樣呢?局限在這個灶上而已呢?這樣呢?所以,此種有火必有煙的周遍豈是唯取一時或一處、一分的周遍呢?並不是這樣。這個地方我們說,如果這個量是這樣的話,大概只有一種,只有火而已。那如果只有火而已,從十地菩薩以下全部都沒量成。那如果全部都沒有量成的話,殺盜淫妄酒也沒有果報,反正都不是量成嘛,是不是這樣?
(p474+7)
若不爾者,灶非此遍已定之處,須更顯示已定之處。如於聲上,所定所成立法無常,須於聲瓶二事隨轉,非立聲上一分無常。由此道理,許無比量成立能遍,亦當了知不應正理。
[釋]:好,來做解释:若不爾者—若不承許唯取「有火遍有煙」遍一切處之義,而侷限說於「灶中有火遍灶中有煙」,然此灶非遍一切處,因已定一分之處,這個灶並不是所有都是灶啊,所以,若要證成有煙定有火,必須再更進一步的顯示其他已定之處。如於聲上為所依處,於其上所定、所成立法—無常,此無常必須於聲、瓶二事隨轉(成立),亦即於聲上所成立之無常,是遍於一切有為法可以成立的。這個地方我們來說,聲是無常,那難道其他一切有為法不可以成立吗?可以啊!難道你要每個法去證嗎?所以,由此上所說的道理,許無比量成立周遍,亦當了知這是不應正理的,不合理的。
這個地方呢,我們說,所知、存在、量所成這些都是,我們來看一下:所知、存在、還有量識所成,這些都是同義詞,所謂的皆等遍繫屬,都是等遍的。也就是說:沒有“存在”也沒有“所知”;沒有“所知”也沒有“存在”;
同樣的道理,沒有“量所成”的話,那當然也沒有“所知”;沒有“量所成”也沒有“存在”,所以,如果沒有量所成的話,那立敵所破的都不存在,那破什麼?
所知
存在 同義詞(皆等遍繫屬)
量識所成
(p474-5)
如是有說非由量成,唯由立敵所許而成,亦不應理。唯以彼許為因,不能破他。以他所許其義即成,量於自他俱非有故。
[釋]:我們來做解釋:如是有說非由量成,唯由立敵所許而成,這個也不合理。因為唯以彼他許為因,亦不能破他宗。因為無成立所立之量故,因為你說沒有量成。如果沒有量成的話,則立敵雙方所許之事物都不存在,為什麼呢?以不存在故,如果是不存在的話,你又何來的破立呢?舉例來講,聲常,當然就沒有量成啦,因為無法以量來證成,因為聲常不存在。所以,以他所許其義即成立所立或者能破所破都無法成立,因為沒有量成,是不是這樣?因為量於自他雙方俱非有故。
(p474-3)
若謂所許而分差別,如此則成,此則不成者,如是分別。若以所許為因等同所立,若以量有無而分,失量無欲。
[釋]:若謂由所承許而來分差別,意即如此則成立,如此則不成立者,沒有一個標準,那如是(這樣的)分別。若以所許為因,則等同所立—那你如果用這樣的話,以所許為因的話,那等同所立了。因為你的因無法去證成所立,是不是這樣?怎麼說呢?也就是說無法成立所立來破除他宗,意謂:若僅以承許是無法破除他宗,因為沒有量成嘛。即使你把我破了,我也不承認,因為沒有量啊。所以,若汝又轉變,也就是說,這個地方你已經被我破了,那好,那你又轉變而承許,那可以,以量的有無而來分差別,那你一開始就說〝沒有量成,唯他許〞,那你的這個根本宗就站不住腳了,對不對?所以,故本文說:失量無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