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覺功德林
cuninsights.us
廣論

p493-494

2026-04-11

(p493-5)

若爾云何,其「如所說義,此分別師自己許」文,如前說者,謂前所說有法不成及因亦立其不成,以前論無間說彼文故。

[釋]:若爾云何──怎麼去理解呢?其「如所說義,此分別師自己許」這個是p493+1《顯句論》中云:「如所說義,此分別師(清辨論師)自己不得不承許」之文義,此如前p486-6《顯句論》中所說:「此共成之義非如是成立,因為若許破自生或他生為所立法,即無自性之生,如果是無自性之生的話,爾時真實勝義所依諸內根處、或諸外色等之有法,唯是顛倒錯亂所得之我事,如何極成呢?故極成有法悉皆失壞,是此清辨論師自己必須承許,因為倒與非倒是互相異、且相違故。」者,意謂:前所說有法不極成及p492-3共成有法之所立因亦安立其不共成,倒數第三行的本文是不是說:第二,由此過顯因亦不成。所謂不成的話,以識體量成而言,若不是〝錯亂〞就是〝不錯亂〞,故無非錯亂亦非不錯亂。所以前面p492-3引《顯句論》,引完以後,無間於p493+1說彼文義故--即是「如是彼過如所說義,此分別師自己許故」。

(p493-3)

義謂成立有法及因所有現量,不出二類,謂錯不錯亂。若以錯亂識所得義立為因等,於實事師不能極成。若以無亂識所得義立為因等,自量不成。故自續因及有法等,前已宣說不極成者,是「如所說義。」之義顯由此門立為不成。

[釋]:此文義就是我們剛所說的P493+1:謂成立有法及因所有的現量,不出二類,謂錯亂及不錯亂。若以勝義是錯亂識所得義而立為因等,當然則於實事師不能極成。若以勝義是無錯亂識所得之義立為因等,則中觀應成派自所許之量不能成立。這個地方不要說中觀應成派,自續師也不會成立,故自續因及有法等,前p489-1「若應成師說:自相有是由錯亂識所成立,則於敵者(自續師以下)不能成立。若由自續師以下說:自相有是無錯亂識所得者,則為立者(應成師)量所不能成立。」由此已宣說不極成者,故是p493+1《顯句論》文中「如所說義」之義,即是清辨論師所許共成之義而來顯示由此門立為不共成。也就是說清辨論師所說的共成之義的根本無法成立。

(p493-1)

清辨論師如何許者,謂於如來如是說故,由二諦門而為推察。有說此義,謂徵難云如來是說世俗說故立為因耶,勝義說故立為因耶,全非論義。如前自立有法,謂不可加實妄差別,若異此者,便有立敵隨一不成,於因喻等亦許如是。於斯粗顯似破之理,巧慧圓滿,若此論師豈容錯誤。

[釋]:由此門而來說明不共成之因。清辨論師如何承許者,謂於如來如是說故,由勝義、世俗二諦之門而為推察。然有學者說此清辨論師所說的推察之義,謂徵難云:「如來如是說,是以如來世俗說故所成立為因耶?是以如來勝義說故所成立為因耶?本宗說:此學者所說之諍難並不是清辨論師之意,故全非論義。如前p485-4「是故以彼為因取總的所立法及有法,如是此中亦捨差別,唯取總相之有法。」自安立有法,謂不可加實妄之差別,若異於此唯取總相之有法者,也就是說異於總相來講,你取差別相來講的話,便有立或敵者隨一不共成的過失,同理,於因及譬喻等亦許如是不能異於此唯取總相之有法,也就是說你不能離開這個總相法而取差別法。於如斯粗顯相似能破之理,對於巧慧圓滿之清辨論師來說,若是此巧慧圓滿之清辨論師豈容有此種錯誤產生。這個就是我們剛所說的你這個學者用這樣來推清辨論師這是錯誤的。

(p494+3)

故是問云﹕「如來說故」彼因之義二諦為何,若是世俗自不許爾,於自不成。若是勝義,我於勝義,破果從其有因無因及二俱生,故我不成。不許俱非二諦義故,無須明破。

[釋]:故是,清辨論師應該怎麼去徵問呢?「如來所說故」這個因的涵義於二諦中為何?清辨論師他會這樣問:你實事師所立的因,如來所說故,它於二諦之中為何?若是世俗如來說,則於實事師自不承許爾,故於自不成。若是勝義如來說,則我清辨論師於勝義,以是破果從其有因。也就是說,你在勝義的簡別上不論是有因、無因、及二俱(俱有有因無因、俱無有因無因)之生,全部都要被破除,也就是說清辨論師他根本不承許有勝義自性生。故此勝義所成之因於我清辨論師是不成立的。又不許俱非二諦之義故,因為沒有一物既非勝義亦非世俗,亦無一法於識體以量來成立時,既是錯亂亦是不錯亂,也沒有這種法,所以,由此即可了知亦無任一宗派會如是承許,所以沒有必要舉出來明破。

(p494+5)

今自立云,是大種故。亦當如前反詰彼云,彼因大種,二諦為何,若問「二諦大種立何為因」是全未解立者之意。

[釋]:今自所立云:這個因「是大種故」。如果是這樣的話,亦當如前所說反詰問彼云:「彼所立因之大種,於二諦中為何?」。你要這樣問,你不能問你的大種是世俗呢,還是勝義呢?不能這樣問。若以差別所別而來徵問:「二諦中大種立何為因」此如p494+1「如來是說世俗說故立為因耶,勝義說故立為因耶。」如果這樣的話,是全未解立者即清辨論師的涵義。

(p494+6)

如是詰問二諦為何,若是勝義雖自不成,然是世俗云何可說於他不成。若不爾者,立諸內處為有法時,世俗有故,亦應敵者不極成故。

[釋]:如是以差別所別而來詰問於二諦中為何,若是勝義雖於自續派自宗不成立,然於世俗云何可說於敵者(實事師)也不成立。若不爾者(若不是詰問於二諦中為何者),若立諸內處為有法時,中觀自續派是承許世俗有故,然此世俗有亦應於敵者(實事師)不極成故。

(p494-6)

若爾如所說過,清辨論師為如何許,以二諦理推求他因耶。茲當宣說,此論師意以無錯亂識所得,名為勝義。以錯亂識所得名為世俗。問云:「二諦為何」,與問二識何者所得,同一扼要。以所立因義,俱非真俗因即不成,與所立因義俱非錯不錯亂二識所得,因亦不成二理相等,故說是此自許,非親許也。

[釋]:若爾如上所說之過失,此如p493+4「若於勝義如來說,則彼所立能立之因於自續派不極成故,於因犯不能成立及相違之過失。如是此清辨論師承許勝義無自性之理來許其因不極成。」如是清辨論師如何承許呢,以及以二諦理推求他因耶?茲當宣說前《顯句論》之涵義,此《顯句論》月稱論師之意是:以無錯亂識所得,名為勝義,此如p490+1「無錯亂者,在中觀應成派總謂現量緣勝義諦諸根本智。」,以錯亂識所得名為世俗。故徵問云:「二諦為何?」,與問二識何者所得,同一扼要,都是一樣的。也就是說,無錯亂識所得與勝義諦同一扼要;錯亂識所得與世俗亦是同一扼要。以所立因之涵義,若俱非真(勝義)及世俗所立因即不成立,與所立因之涵義俱非錯、不錯亂二識所得,此因亦不成立,此二之理相等,也就是,俱非勝義及世俗所立因即不成立的道理,以及俱非錯、不錯亂二識所得,此因亦不成立的道理是相等的。故說是此清辨論師自己所承許,此自許之理如p493+1《顯句論》云﹕「如是彼過如所說義,此分別師自己許故。」此分別師即是指清辨論師亦非直接親許也。也就是說,清辨論師認為有總的有法,這個有法有量成。p486-6是不是開始引《顯句論》,《顯句論》說,如果你的共成有法一定要有量成的話,就絕對離不開這個識體,對不對?離不開識體的話,就不可能會有共成之法了,因為沒有一個法是離開了錯亂不錯亂,也沒有一個法離開了世俗跟勝義,既然沒有這樣的法,哪來的共成之義?我們剛剛所消文,在中觀應成派來講,所謂的錯亂識就是世俗,所謂沒有錯亂的話就是現量證空性的根本智。說到這個地方,那你清辨論師不得不承許了。因為你也不可能說以識體來成立的這個量成的話,會有一個法是沒有錯亂也錯亂,沒有這樣的法,也沒有一個法不是勝義也不是世俗了。

(p494-3)

次說「故立實事法為因」別說實法,清辨論師自立因中,有是無錯亂現量親成,及有以無錯現量為究竟能立,然此論師正為破彼。如前引說中觀師不許他宗,謂理不應許自相之義,為證此故,引「若由現等義」等文,說無能量自相之量,是對執清辨論師一方而成立故。

[釋]:次說「故立實事法為因」別說實事法,此如p493+5「故月稱論師認為:凡立實事法為因,一切所成比量之因等,於清辨論師自皆不得成,故一切所立能立之因自皆破壞。」別說實事法,故清辨論師於自立因之中,有些是無錯亂現量親自所證成,及有些是沒有辦法直接以無錯亂的現量證成,但最後仍以無錯亂現量為究竟之能立。此如p492+5「雖彼不為現量親成,然其究竟根本能立,必至現量。是一切宗諸師共許。」雖然如是,然此月稱論師正為破彼清辨論師所說:「以無錯亂現量親成」。因為月稱論師認為:以無錯亂現量唯有親證空性才能成立。此如前p486-4:此無顛倒心,不會妄增益非真實自性有之事,爾時由何而為世俗顛倒錯亂於自性有,此非有自性之義,豈有少分自性有(毛輪)是其無顛倒錯亂心(無漏智)之所緣。這個地方引說中觀應成師不許他宗,謂理不應許自相之義,此如p490+2:然此自續派以下諸師俱說於諸根識顯現境自相無錯亂之現量,及於第六意識分別心所著境自相無錯亂之比量,能成立有法及因三相,如此之量以中觀應成派而言畢竟非有。故以此種無錯亂識所得之境義非是能安立此處所說之共成有法。因此,為證此義故,引「若由現等義」等文,此於p486-3龍樹阿闍黎於p473+3《迴諍論》云:『若由現量比量等所緣之義,有自性有之少法可緣,應成自性有之能立或能破,此皆會有過失,然我無許自性有,故我無汝所說之過難。』這個地方來說明若由現量比量所成的話,如果有自性有的話,中觀應成派是無法共成。前邊講,清辨論師他認為有些是由現量所成,那現量所成的話是不是於其自相要現量所成?就是眼前沒有辦法現量所成,可是它究竟的承許之義也是不是要現量所成,那你還是要自相有啊!如果這樣的話,站在我中觀應成派哪來的跟你共成?何以故?如是顛倒與不顛倒而相異(直接相違)故,在無顛倒位時(無漏智)其世俗顛倒錯亂自性有之事,皆非顯現為有故,不可能會產生的。這個地方就是說明你清辨論師所說的由量的極成共許根本是不可能的。

識體於無顛倒位時豈有世俗眼顛倒之事為有法,怎麼會有這種呢?是故清辨論師所說共成有法之宗會有不成立之過失,及共成有法之所立因亦有不成立之過失。由此而說無能量自相之量,此是針對執持清辨論師一方之見而來成立的。我們跟他方辯論的時候是不是要有共成,清辨論師也說有啊,共成一定要量成。應成派說,那你如果要說量成,在識體上成為量成的話,哪來的量成?你如果要在識體量成的話,你根本不可能會有依他所許的共成有法,只有我應成派才有依他所許的共成有法,因為我應成派的依他所許不在心識上跟你共成,為什麼?因為世俗有法本來就是錯亂的嘛,是不是這樣?這個地方我才有辦法跟你共成。如果談到識體要共成的話,誰跟你共成啊?所以你只要在識體承許有自性自相,不可能會有共成。自續派以下的話,如果沒有在識體又成其為自相有的話,那全部都變成錯亂了。既然錯亂,自續派以下也不可能會共成啊。可是在我應成派來講,我在顯現境,觀待識體來看都是錯亂,可是我的量成並不是安立在識體,所以我可以跟敵方都有共成。所以,依你所許,你只要承許自性有的話,絕對不可能會依你所許,絕對沒有共成有法。其實這個道理是下一個科判—自不同破之理。他會問難:如果照你這樣講的話,清辨論師他依他所許都沒辦法共成,那你應成派也一樣啊!

道理就是這樣,只不過文字文縐縐的,你要慢慢體會,越來越深,所以文字也很重要。依我們來講,我們要瞭解他們辯論的中心理路,你如果要通過理路這樣學辯論,我們沒有那個環境了。可是你這樣學的話,就知道辯論的涵義在哪裡,你會看得懂。

P495+2。

[釋]前面對於自續派以下所說的,也就是說在立敵雙方討論辯論的時候,自續派認為說,所出的論式當中的有法或者是因、或是喻,必須在雙方共成之下,那前面對於自續派以下所說的共成之量的過失,我們前面已經都解釋完了,也就是說,說自續派以下他們,對於共成之量,在應成本宗來講,是不可能會有共成的。因此有些學者就會提出問難:自續派他宗所出的論式等等,會在立敵雙方有不共成的過失,難道你應成自宗所出的論式裡面的有法、因、喻等等,難道你不會有相同的過失嗎?所以這就是第二個自不同過。我們來解釋應成自宗不同自續派以下,自續派以下會有不極成的過失,在應成自宗沒有。那我們先來看黑板,

自續以下 :

        共許量成 → 於識體量到自性有不欺誑

應成自宗 :

        共許量成 → 於顯現境不欺誑

                    非於識體量到自性有不欺誑

        依他所許 → 於顯現境不欺誑 → 共許之量

                                           ↓

                                           非在識體之量

                    故依他所許而言共許 → 於顯現境言共許

        以識體不欺誑 → 唯於現量証空性

也就是說,他宗,自續宗以下他們共許的量成,他們是站在識體,是在識體量到自性的這一分不欺誑,這個是他們的量。所以自續派以下的量是不是新生不欺誑,這個不欺誑是在自性有的基礎上而來說不欺誑。只要談到自性有的話,就會牽扯到識體,所以自續派以下是在識體上量到自性。但是在應成宗的共許量成,是以顯現境不欺誑而來談共成之量。所以應成派的量,是不是於顯現境不欺誑之量,不欺誑這個叫量,因此站在應成派來看的話,顯現兔角,觀待執持兔角的分別心也是量。所以於顯現境如果顯現自性有的話,觀待執持自性有的分別心來講也是量,所以應成派共許的量成是以顯現境不欺誑,他並不是在識體量到自性有不欺誑。由這樣理解以後,應成本宗的依他所許,依他所許是以顯現境不欺誑而來言說共許之量。所以,故依他所許而言共許,那這個是於顯現境之上而來言共許。所以如果談到共許之量的話,那應成本宗才會有跟他宗有共許之量。因此,應成本宗依他所許的共許之量呢,並不是在識體--非在識體之量,而來說依他所許,並不是在識體上說。是以顯現境上來說的。為什麼這樣說呢?如果在識體上不欺誑,以應成本宗來看的話,只有現量證空性才是不欺誑,那其他世俗諦法全部都是欺誑。所以有這樣的瞭解的話,立敵雙方在共成之量的話,以中觀應成來看的話沒有自續派以下所說的共許之量的過失。所以,我們先把這一段本文所要說的作爲一個提示。

(p495+2)

第二自不同過。若謂於他比量,說有有法及因不成等過。於自比量,豈非亦轉,是故於他不應徵難。答云,他有彼過,是因他許自續比量,我等不許自續比量,故無彼過。此中比量是說論式。若許自續,則立自相之量先須立敵極成,次以彼量立敵二家成立三相再成所立。若無彼量,則有法等皆不得成。

[釋]:前“正破自續”已解釋完畢。也就是我們剛剛所說的,自續認為共成之量,這個我們前一段站在中觀應成派已經解釋說不可能會有共成之量,那正如我們在黑板上所說的以自續派的量是量到於自性有不欺誑,就這一點來說。如果以自性有不欺誑來說的話,根本不可能會有共許的。

所以接下來解釋第二、自不同過。就是應成自宗不同意有自續派以下的這種過失。此可參考p485+5:科判「今於此中略顯宗要。此中分二:一 正破自續,二 自不同破之理。」“若謂”--有學者反問應成本宗。若謂於他比量--他宗所出的論式,說有共成有法及共成之因喻會有不成立等過失(也就是說沒有共許的過失)。同樣的道理,於自比量--在應成自宗所出的論式,豈非亦有同樣的過失會於自宗而轉嗎?也就是說,難道你應成本宗沒有這樣的過失嗎?所以,故於他宗不應該以此方法而來徵難。應成本宗回答說:他宗有彼不共成之過失,是因為他宗承許自續比量,而我應成本宗等等不許自續比量,故無有彼(他宗)不共成之過失。所謂的〝自續〞即是自相、自性、自體之義。此中比量就是說這個論式或是說能立言(參考p473-1能立言。如: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若承許自續,則立自相之量先須於立敵雙方共同極成,次以彼自相之量立敵二家成立三相之後再來成立正因論式所立之宗。這就是我們剛所說的,自續派的量一定要量到自性。若無此自相之彼量,則論式之有法及因喻等皆不得成立—就無法共成、無法成立。

(p495+5)

若不許自續,則依實事師他自所許彼量而成,於自不須以彼量成故。諸論中所說比量,亦皆唯為破除他宗是他許比量,非自續量。如《中論》第三品云﹕「此見有自體,於自不能見,若不能自見,云何能見他。」如以不能自見為因,成立眼等不能見他,自許此因宗之見他無性中觀師亦許此等量式名他比量。

[釋]:假若自宗不承許自續,則依承許自相有的實事師他自所許彼自相之量而成,然於自宗不須以彼自相之量成立故。這地方講說如果自宗不承許自相有自性有則依他宗所成許的自相有的這些實事師而來成立幾何就是依他所許,自宗並不需要一定與彼自相這樣來成立。所以中觀應成師於諸論中所說比量之論式,亦皆唯為破除他宗是破他宗許自相之比量,故說依他所許為共許之量成。可是這樣說,然非自宗承許自續之量,以自宗不承許自相為量。這就如同我們在黑板上所說的,中觀應成派依他所許的共許之量成是於顯現境而來說的。所以依他所許他宗所承許的自相有之比量,那在應成宗的顯現境同時也會顯現起來,所以以此顯現境而來依他所許的這一種共成之量,可是這依他所許不代表中觀應成承許自相有。這個道理如同龍樹菩薩所著《中論》第三品云﹕此見有自體「此眼雖見有自相體之色等他法,我們說眼識見色,這個眼睛雖見有自相體之色等他法,可是然於自不能見,眼睛當然不能見自己。假若承許自體有又不能自見,云何能見色等他法,因為你的眼識能夠見到色等他法,那同時眼識是不是一定要有自性,一定要有自相。那自相有是不是不觀待?既然不觀待的話,那你能見到色等他法,為什麼眼睛不能見自己呢?以自相有即是不觀待他法故。」這個論式的意思是說,如以他宗所許的不能自見為因,而來成立眼等亦不能見色等他法,也就是說,既然承許自相有,如果你眼識不能自己見自己,因為你承許自相有的話,那是不是要不觀待他法?不觀待他法的話,如果你眼識不能見自己,那同時眼識也不能見色等他法,道理都一樣。依他所許。如論式:【眼等不見自相成立色等他法,以是不能見自故】此以實事師自所許之因──眼等不見自,而來成立眼不能見自相之色等他法。在宗法上,宗之眼見色等他法,此無自性之中觀應成師亦皆承許,眼見色等他法,在中觀應成派也一樣是承許的,然此等是依他所許自相之量式名他許比量。